业务受理
一、申办条件: 参加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
二、申办材料:
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标准: 提交的材料规范、齐全、真实、有效。
四、岗位职责: 按照申办条件核定申办资格,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五、承办权限: 符合申办条件和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在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注册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将申办材料转至信息录入岗位。
对申办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详细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录入
一、录入标准: 录入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
二、岗位职责: 按照录入标准登记申办人员信息。
三、承办权限: 将业务受理岗位转来的申办材料及时录入计算机,在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注册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将申办材料转至证书制作岗归档制证。
证书制作
一、归档标准: 申办材料与计算机信息一致,申办材料完整无缺,申请表(注册登记表)上签字齐全。
二、岗位职责: 按照归档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归档处理并制发证书。
三、承办权限: 将信息录入岗位转来的申办材料与计算机内信息进行核对一致后,将申办材料按归档标准归档处理并制作证书,将制作好的证书转至业务受理岗。
如申办材料与计算机内信息不符则转回信息录入岗。
会计从业资格申请指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工作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 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报考条件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申请人符合以上基本条件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与收费标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从业资格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
(二)业务受理
(三)资格审核
(四)信息录入
(五)证书制作
(六)颁发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24小时。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和变更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或者离开会计工作岗位的持证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到市财政局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
2、会计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时候应当及时到市财政局进行信息变更登记。
3、持证人员在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时候应当及时办理调转手续。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程序
一、需具备的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财政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向申请人出具准予代理记账许可决定和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不予许可:向申请人下达不予代理记账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市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许可项目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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